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维权难等特性,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会许诺高额回报或隐瞒真实情况,花言巧语迷惑投资人,千方百计获取投资人的资金。
案例详情
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强等人在南昌注册成立江西珍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林公司),以年息13%-2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吸收资金。刘某强等人通过发放传单、在一些高档酒店内组织召开大会、带领有投资意向的老年人前往丰城考察、游玩等方式,共计向373名老年人吸收资金3153.8万元人民币,仅将其中3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与丰城市孝庄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养老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融资团队”高额业务提成(前期提成比例37.5%,后期提成比例20.5%)以及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造成老年人经济损失共计2800.2223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件警示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警惕性、敏锐性,防止贪图一时高息而陷入套路之中,最后将自己的血汗钱付之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