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普及法律知识,济南中院推出“纪小槌说法”栏目,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见问题,从法院人专业的视角予以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增加,衍生而来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文总结了民间借贷利息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1【 什么是民间借贷中的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一)借期内利息,指在借款期限内计收的利息;
(二)逾期利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2【如果对借期内利息未作约定,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不能。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
3【出借人应当如何举证证实存在借期内利息约定?】
出借人可提交载明借期内利息约定的借条等债权凭证,若确实无法提供上述书面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明确约定,出借人还可通过涉及借期内利息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定期定额的还款流水等证据,佐证双方曾对借期内利息作出过约定。
4【 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可以。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还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若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主张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5【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率标准应如何认定?】
(一)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
6【 法定利率上限是什么?】
(一)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两线三区”,即:
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2.年利率在24%~36%之间,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借款人自愿已经履行的,司法亦不再干预;3.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注:以上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
7【既然三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上限的规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具体应如何确定利率上限标准?】
(一)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按照“两线三区”确定利率上限标准。(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自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上限标准为“两线三区”;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上限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三)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
8【 什么是复利?复利需要受到哪些限制?】
“复利”又称“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对复利的限制有以下两点:1.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借款期限届满时,出借人按照复利计算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出原始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本息之和。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
9【存在“砍头息”的情况下,借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扣除砍头息后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
(爱济南记者:徐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