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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悬赏公告!

2024-04-09 13:41:23 来源: 济南日报微信公号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燕与被执行人郑翠丽、郑维涛、靳化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翠丽、郑维涛、靳化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孟兆燕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翠丽,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大王庄镇猪食槽村85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605301223。

  被执行人:郑维涛,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街村向阳街2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005101316。

  执行案号:(2023)鲁0116执恢445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案件款49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郑翠丽、郑维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5%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10182,联系人:郭法官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荣章与被执行人陈富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富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荣章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富豪,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毕毛埠村茂盛街2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406232135。

  执行案号:(2023)鲁0116执3543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6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陈富豪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陈富豪下落并协助法院完成拘留,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5%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10689,0531-76212262,联系人:车法官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王泽杰与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125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财产情况,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华,男,1980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王集镇蒋庄行政村蒋庄村221号,身份证号码:372922198004035032。

  执行案号:(2021)鲁0115执1685号。

  执行依据:(2020)鲁0125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劳务费24500元。

  悬赏金额:一、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被法院有效控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 4000.00元;二、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 4000.00 元。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直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58296558/58296579,联系人:李法官、邹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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