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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宝典】有一种炫富叫把自己“炫”进监狱

2024-01-23 17:00:13 来源: 济南经侦

  有些人喜欢故意在朋友面前炫富

  唯恐他人注意不到

  但如果把那些所谓

  “有来头”“花不了多少钱”的传说

  从聚光灯下放到显微镜下

  用公开的阳光一晒

  用法律的尺子一量

  可能大有问题

  下面让我们看下

  视频中这位爱炫富的张总

  是如何把自己“炫”进监狱的吧

  平安红花岗

  视频中的张总

  对钱财无度的追求

  导致他犯下大错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实生活中

  这样鲜活的案例

  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一起来看看这些真实案例

  ↓↓↓

  曾某职务侵占案

  犯罪嫌疑人曾某于2018年3月入职贵州某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一职,主要负责收取、登记入账该公司管理运营的商铺租户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等工作。自2021年3月至案发,曾某收取上述款项共计469906元后未按规定登记入账、移交公司,用于自己日常开支以及赌博等活动。曾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王某职务侵占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担任遵义市某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一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存放于仓库的手机非法占为已有后,以成本价销售给他人,获得赃款2528459.24元。王某将获得的赃款大部分用于主播打赏及游戏充值,小部分用于生活开支。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是什么?

  清廉是福 贪欲是祸

  法律面前 不应侥幸

  树立正确人生观

  才能创造真正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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