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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宝典】揭秘“票圈乱局”

2024-01-23 16:59:44 来源: 济南经侦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 (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因其灵活性、特殊性,深受一些需要融资的企业喜爱,但纸票时代,信息不对称严重,致使市场风险不断积累,出现了一些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贴现的骗局。

  典型案例

  某公司负责人王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以支付票面额5%的对价从A公司购买8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以其经营的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800万元的农产品虚假购货合同。后王某以让利和分期贴现为诱饵,将其中金额为5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B公司背书至C公司,先后从C公司骗得贴现款300万元。所骗款项由C公司转入B公司账户后,被王某用于支付购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及偿还公司债务等。C公司将取得的5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再次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货款,因票据到期后无法兑付而退票,C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案释法

  该案中,王某为获取资金,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票点的方式购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主观上完全明知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无资金保证而不能兑付的事实。王某隐瞒不能兑付的事实,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贴现资金。王某获取贴现资金后,未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票点费用及偿还其他债务等,更加印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其次,行为人利用票据行为的性质将汇票背书转让、获取贴现的行为是对票据的“直接使用”,使得票据进入商业流通领域,既侵犯了被害单位财产权利,也侵犯了票据管理秩序,涉案票据的背书转让就是票据使用行为,王某利用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实施诈骗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票据诈骗罪并追加B公司为票据诈骗犯罪单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B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B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损失286万余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骗局有几种常见手法

  分别是冒充银行开户并接入、商票伪装成银票模样、商票伪造出票人和承兑人、工商注册冒充大企业。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是一种利用金融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具有专业性、团伙化、隐蔽性和时效性等特点。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需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风险控制,规范票据流通,加强协作配合,如有发现相关情况,请及时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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