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
或把微信、支付宝、网银账号
提供给他人收钱
每天就能轻松得“好处费”
看似“生财有道”
实则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推波助澜
明知故犯
商河县公安局接刑警支队线索,郑路镇孙某在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民警立即对该线索进行落地核查,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孙某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但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最终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冒充某APP客服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诈骗分子拨打电话的犯罪事实。
经调查,孙某自称是某APP的客服人员,每天随机拨打客户电话,当获知对方开通过平台借贷业务后,会以“业务利息太高,银监会整顿该项业务,需要强制关闭,否则影响个人征信”为理由,通过利用受害人担心个人征信受到影响的心理,一步步“引导”对方先关闭自己APP上的借贷业务,然后以“受害人微信登录过APP”为由,一步步“迷惑”操作,诱导受害人利用微粒贷额度提款,并转到骗子提供的指定涉诈账户。操作完成后,再以受害人还有电子银行业务为由,诱导其从手机银行贷款并再次转入到了涉诈账户中。
整个过程,受害人累计损失10余万元,孙某共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条,非法获利6000余元。
新年伊始
长清公安抓了一帮“帮凶”
1月1日凌晨,分局刑警大队联合新城派出所,在聊城市莘县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涛、虞某法、于某飞,三人在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仍出租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资金结算,被长清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月3日,分局刑警大队联合城关派出所,在泰安市抓获易某海、郭某熠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自2022年11月25日以来,四人从湖北省监利市组织“跑分”车队到济南、泰安、淄博流窜作案,利用他人银行卡帮助上家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终,四人被长清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底,陈某亭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为违法犯罪资金入账、转账的方式“跑分”,获取非法利益。1月5日,分局刑警大队联合大学路派出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亭采取刑事拘留。
1月5日,分局刑警大队联合崮山派出所,在新泰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弓某军。经查,弓某军提供银行卡供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获利1800元,账户明确涉案资金260300元,最终被长清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月5日,分局刑警大队联合开发区派出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林,经查,李某林在明知对方为电信网络诈骗份子的情况下,仍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取款,最终被长清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月6日,分局刑警大队联合开发区派出所,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机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舜。经讯问,曾某舜如实供述自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从四川省成都市组织“跑分”车队到济南、泰安两地流窜作案,利用他人银行卡帮助上家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终被长清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为自己是中间人的角色
只是帮着诈骗团伙来寻找售卡人?
只要不是直接参与诈骗
就没什么牵扯?
只要不把自己的银行卡给其它人用
就没什么关系?
别怪蜀黍生气
这一看就是没认真听讲
“帮信罪”的案例咱说的还少吗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一般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帮信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再次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不要轻易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等交给他人,勿贪小便宜,莫赚不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