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槐荫公安分局段店北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则“某小区封锁,隔离的那个人逃跑了,还没找到人……”的信息在网上传播。经查,嫌疑人柴某为博眼球,转发互联网上一段长约30秒的某小区防疫视频,编造隔离人逃跑的虚假信息,发布到社区微信群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现柴某因散布虚假信息,被槐荫公安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谣言止于智者,蜚语殁于理性
自媒体时代的蓬勃兴起让信息传播变得更加普遍化、简约化、个性化,于此同时个别人为“吸粉丝、引关注、博眼球”,挖空心思制造噱头,绞尽脑汁伺机炒作,造成了大量虚假信息的传播,给网络空间和社会风气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槐荫公安始终坚持以全面净网护网为己任,持续强化对涉网虚假信息、危害性谣言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和社会氛围。
· 案例1
某男子为促销面粉大米,编造“开始抢粮食、粮店超市都抢光了”的虚假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及自媒体内进行传播,后此虚假信息持续发酵被多个媒体平台转发,造成不良影响,该男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案例2
无业人员赵某,购置警用装备,冒充警察,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编造的当地公交车全部停运、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等内容,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引发不良影响。赵某被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槐荫公安提醒】
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利用网络造谣、生谣;全面提高判断力,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知网、用网、净网、护网的社会氛围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