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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公安分局打击处置一起网络谣言案件

2024-03-13 15:40:48 来源: 济南历下公安分局

  为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历下公安分局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济南市公安局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日前,历下公安查处一起网络谣言案件。

  近日,历下区居民王某某在小区成立业委会和选举业委会委员的事情上与他人发生矛盾,为泄私愤,王某某酒后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以发送语音的形式公然侮辱他人,对他人生活造成干扰,扰乱了网络社会环境。经立案调查,历下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网络并非法外世界

  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向网络谣言 "say no"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者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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